信用卡惡意透支 高可判無期各位卡友都還不是很清楚吧,今天小編給大家?guī)碓敿毜慕榻B,大家可以閱讀一下,希望能給你帶來參考價值。
◆違反國家規(guī)定,利用POS機等方式,通過虛構交易、虛假價格、現金返還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偽造一張以上信用卡的,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偽造五張以上信用卡的,或者偽造金額達到二十萬以上的,以“情節(jié)嚴重”論處。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透支超過規(guī)定期限或期限,經發(fā)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未歸還的,視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的“惡意透支”。 非法套現、偽造信用卡、惡意透支,這三大信用卡行業(yè)的“毒瘤”將面臨正義之劍。 12月15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正式發(fā)布《關于辦理影響信用卡管理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針對日益猖獗的信用卡犯罪,《解釋》規(guī)定了相應的量刑標準,并于12月16日正式實施。 偽造信用卡會構成犯罪 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在15日舉行的新聞發(fā)布會上表示,信用卡犯罪不斷翻新,防范和打擊難度加大。為了有效懲罰虛假信用卡申請和信用卡欺詐, 信用卡套現等犯罪活動,需要進一步明確相關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針對偽造信用卡罪,該解釋明確了偽造金融票證罪中“偽造信用卡”的認定。“復制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信息寫入磁條介質、芯片,或者以其他方式偽造多張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偽造信用卡’,并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其中,偽造信用卡數量超過5張,或者金額達到200張。 根據刑法規(guī)定,“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解釋》明確,盜竊、購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涉及多張信用卡的,以盜竊、購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涉及5張以上的信用卡,應該算“一筆巨款”。 《解釋》還規(guī)定了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使用偽造信用卡、欺詐信用卡、無效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認定。 《解釋》規(guī)定,“冒用他人信用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根據《刑法》規(guī)定,“冒用他人信用卡”且數額較大的,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現金被判非法經營罪 關于非法套現行為,解釋指出“違反國家規(guī)定,利用銷售點終端機(POS機)等方式,以虛構交易、虛假價格、現金返還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根據解釋,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資金逾期20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的,視為“情節(jié)嚴重”。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在非法經營中,“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國銀聯(lián)董事長劉廷桓在新聞發(fā)布會上指出,非法套現問題日益嚴重。僅2009年,中國銀聯(lián)就協(xié)助商業(yè)銀行確認了近3萬起套現案件,套現金額達數十億元,關閉了800余臺套現商家嚴重的POS機。 銀聯(lián)人士指出,之前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銀行卡行業(yè)只能對套現商戶實施收回POS機、停止交易等軟處罰,難以從源頭上有效遏制套現蔓延。因此,司法解釋的引入將有效遏制收銀商家的違法行為,有效減少收銀行為的發(fā)生。 惡意透支的認定有兩個限制 隨著信用卡數量的不斷增加,信用卡的壞賬風險正在顯現。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第三季度末,全國累計發(fā)行信用卡1.75億張;但信用卡逾期半年累計74.25億元,比第二季度增加16.52億元。 《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定義:“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透支,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經發(fā)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的‘惡意透支’。”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惡意透支“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倩表示,“惡意透支”屬于信用卡詐騙犯罪行為。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一是發(fā)卡銀行兩次催收;二是三個多月沒還了。 孫倩說:“這不包括因為沒有收到銀行催款通知或其他催款文件而不按時還錢的行為。如果持卡人沒有收到相關通知或文件,并且在一定時間后沒有歸還,則不屬于‘惡意透支’。” “另外,由于‘惡意透支’的信用卡詐騙罪是故意犯罪,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為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孫乾認為,“非法占有”是區(qū)分“惡意透支”與“善意透支”的主要界限,只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透支的才屬于“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孫倩指出,惡意透支主要有六種情況,如明知無法償還,大量透支不還;胡亂揮霍透支款不還;透支后,隱瞞、改變溝通方式,逃避金融機構資金催收的。 “惡意透支”金額是指尚未歸還、拒絕歸還的款項,不包括開證行收取的滯納金、復利等費用。“同時,按照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如果在法院判決或者公安機關立案之前償還透支利息,將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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